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物外墙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时间:2023-10-22 15:04:49
作者:正能量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46号),规范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墙体保温材料,防火设计并运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物外墙材料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的规定制定。

当无空洞时,保温系统应符合第二层在建筑物外墙保温材料与主墙之间,装饰层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民楼

1.当建筑物高度大于54m时,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当建筑物高度不大于54m时,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不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绝缘材料时,应使用不燃材料作为保护层,建筑物一楼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mm。每个高度应采用不低于300mm的设定水平的不燃材料防火屏障。
(二)除居民楼外的其他建筑物
1.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施工,应使用A级绝缘材料;
2.不要在建筑物拥挤的地方放置,当建筑物高度大于50m时,绝缘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建筑物高度不大于50m时,绝缘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不低于B1级。 B1级绝缘材料时,应使用不燃材料作为保护层,保护层厚度不小于15mm。高度不得小于300mm,每次使用不燃材料时应将其布置在防火屏障的高度。

当第三建筑物外部隔热系统与基础墙,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隔热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a)当建筑物高度大于24m时,绝缘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B)当建筑物高度不大于24m时,绝缘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不小于B1级。使用B1级绝缘材料时,应使用不燃材料两侧的绝缘材料作为保护层,保护层的厚度不小于20mm。每次使用不燃材料的高度应不少于300mm,设置防火缓冲带;

(三)型腔保温系统和基层墙体,装饰层,防火材料应在每个楼层办公室关闭。

第四条保温材料及采用无内墙两面保温的建筑立面的一体化结构体系,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品标准的技术标准,现行产品标准,施工规范等规定,并在其中燃烧性能绝缘材料不能低于B1等级。

第二十条屋面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不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绝缘材料时,应以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为保护层,并使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缓冲带,将屋顶与外墙分隔开。屋顶防水层厚度不少于10mm,应覆盖不燃材料。

第六条使用内部保温系统的建筑物外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a)拥挤的地方和建筑物楼梯,走道的避难所,避难所的类型之间,应使用A级隔热材料;
(二)其他建筑物,场所或零件,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绝缘材料B1级。使用B1级绝缘材料时,应使用不燃材料作为保护层,保护层的厚度不小于10mm。

第五条防火屏障应使用A类无机绝缘材料,并沿地板设置位置。主墙的防火壁应粘贴整个区域,施工应与外墙保温层同步。

建筑物外墙施工体系第八条应符合下列要求:
(a)B1级绝缘材料接近后,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使用不燃材料;
(二)幕墙支撑构件与空调等设施的支撑构件的焊接工艺